導讀: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鄉村振興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基礎性、支撐性和保障性作用,安徽省結合實際,制定了《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近日,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印發該《政策措施》
【農機網 地方農機】?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鄉村振興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鄉村振興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農村土地資源的基礎性、支撐性和保障性作用,安徽省結合實際,制定了《關于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近日,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印發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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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優化農村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有序推進村莊規劃。優化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村莊分類和布局。村莊規劃做到“八統籌”“一明確”,即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農、林、牧、副、漁等農業發展空間安排,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城鄉產業發展,農村住房布局及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等;明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保護類、建設類、整治修復類等項目實施時序及相關工作安排,以規劃引領項目建設,以項目推動規劃落實。建立規劃留白和建設用地規模預留機制。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新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對暫時無法明確具體用途的地塊留白,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規模,用于暫時難以定點定位的零星分散農村公共公益設施、村民住宅、新產業新業態、鄉村文旅設施、現代農業產業園及其他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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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完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發揮村莊規劃的引領作用。落實“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要求,強化鄉村規劃管理,村莊規劃一經批準,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完善過渡期規劃用地政策。在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對暫時沒有編制規劃的村莊,在不占生態保護紅線、基本農田前提下,可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美麗鄉村規劃等進行建設。通過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產生的未落地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于鄉村振興項目并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提高用地審批效能。對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的重點項目,納入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優先辦理。提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開展農村住房財產權抵押登記、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因地制宜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產業新業態和融合發展項目。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依法依規轉讓宅基地,試點推進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探索靈活多樣的用地方式。完善農村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實施差別化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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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扎實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修復利用。加大土地綜合整治力度。穩步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整治區域內涉及基本農田調整的,確保新增基本農田面積不少于調整面積的5%,整治驗收后騰退的建設用地,在保障試點鄉鎮(村)農民安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等用地的前提下,重點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修復后,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展鄉村振興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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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政策的有效銜接。延續脫貧縣單列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政策,允許脫貧縣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繼續在省域范圍內流轉;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達到50%以上,優先支持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接續推進全面鄉村振興。用足用好設施農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落實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政策。對光伏扶貧項目、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使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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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強化耕地保護補償激勵。實行耕地和基本農田特殊保護。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落實“田長制”責任體系,壓實市、縣政府耕地保護主體責任。高質量推動高標準農田建設,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耕地質量,增加高等別耕地面積,促進農民增產增收,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經驗收后,可用于建設項目占補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對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成效突出的責任主體給予補償激勵。